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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18 22:19:48



为建立运行高效、管理到位、数据权威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机构,构建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国家执行威慑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院设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员(以下简称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由执行一庭庭长担任。  
第二条  系统管理员的权限由本系统自动设定。其他使用人员的操作权限经本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系统管理员操作分配。本系统使用人员只能在
权限内进行操作,不得越权使用,不得泄露密码。  
第三条 本局设案件信息录入员一人。应当将所有负责执行的案件录入本系统。案件信息录入员应当在执行案件立案后5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本系统。录入人员应保证录
入信息的准确,要与案卷记载情况保持一致,不得录入虚假信息。      
第四条 系统管理员应当在本院执行案件有关信息录入后5日内对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第五条 执行案件主体、流程信息一般由案件承办人员自行录入。录入的案件信息有错误的,应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由系统管理员进行修改,系统建立修改日志对修改情
况予以记载。系统管理员不得录入执行案件信息。
案件承办人应当将在执行程序中的有关法律文书形成或其他执行行为完成后3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本系统。  
第六条  本院实行执行长负责制,每组执行长对本组案件全部信息,应在案件信息录入3日内对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第七条  执行案件承办人有下列情形的,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批评:
(一)未将执行案件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录入本系统的;
(二)擅自将本系统综合信息数据提供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制、使用的;
(三)本院用户密码泄露的;
(四)泄漏本系统案件综合信息的;
(五)其它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本法院执行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批评;后果严重的,将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要求将执行案件信息全面、及时、准确的录入本系统的;
(二)擅自将本系统数据提供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制、使用的;
(三)盗用、泄露本系统密码的;
(四)泄漏本系统案件信息的;
(五)其它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九条  本院案件报表数据以系统中案件的收结案情况为准上报研究室。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进入微机室操作时,应遵守事项:
(一)操作管理人员要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充分发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工作中的效用。
(二)对重要的数据资料和文件要做好备份,要定期对微机进行去病毒处理,禁止安装运行游戏软件。
(三)其他人员上机操作学习,必须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并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在操作或学习的过程中,不得随意删除微机上的有关文件、资料。
(四)操作和管理人员要爱惜设备,采取有效措施保养,要保持机房整洁和干燥。
(五)机房重地,闲杂人员谢绝参观,禁止在机房内吸烟。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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