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经诉讼后能够得以实现,可以就其所掌握的借款人名下的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该保全申请行为即可在诉讼程序开始前作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予以提交。
1、财产保全的申请。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保全申请人、被告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理由。身份信息要明确包含申请人的准确姓名、身份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等信息。
申请事项要明确具体。写明申请法院具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名称、财产价值范围、查封期限。被查封标的即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不动产权益或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也可以是地上附着的林木、作物、动物、货物、生鲜等具有一定价值的动产,甚至可以是银行资金、股权、保险权益、执行标的款等抽象权利。申请人要在申请事项中予以写明。如查封标的系不动产,申请人要明确不动产的坐落和产权证编号或产籍号码;申请查封动产的要明确申请查封的具体数量、范围,申请查封抽象权利的,要明确具体金额;申请查封银行资金的,要准确写明被查封资金的开户银行、具体账户、查封金额、查封期限。
事实与理由部分,申请人要简要介绍双方的借贷关系的形成、发生、诉讼等经过,已经阐述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有财产保全申请人的本人亲笔签字;如申请人为组织机构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同时,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日期。
(2)申请人、被申请人、担保人的身份信息。
如涉案当事人均系自然人的,申请人应提供各方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涉案当事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担保书。
申请人在提交保全申请书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保全担保书,承诺如其申请查封有误,愿意以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因查封申请过错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全担保书要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字,如系他人提供担保的,要有提供担保的财产权利人亲笔签字。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对申请人之外提供担保的权利人进行调查,向其释明权利义务,并由其在调查笔录上亲笔签名。
(4)提供担保的财产。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除诉前财产保全要提供对等价值外,诉讼中申请保全的,担保财产只需大于申请查封的标的价值的30%即可。
提供担保的财产种类同上文阐述的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如下两种特殊的担保财产:
保全责任险合同。保全申请人与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机构签订的保全责任保险合同,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保全担保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书中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加相关证据材料”。
担保函。法人或非法人机构出具的,无明确财产标的的担保函,只是“笼统”为申请人提供非自然人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应当要求申请人更换担保物。
2、人民法院的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在接到出借人的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的标的、数额、担保财产的性质进行审查。当事人申请查封的财产价值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主张金额。人民法院要对此严格把关,不得超标的查封。
同时,人民法院要对是否具有财产保全必要性、申请查封的财产性质是否适宜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是否得当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对确有必要进行财产查封的,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应及时作出查封裁定,并于5日内进行查封;如情况紧急,人民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出借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保全文书的送达。
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救济权利和申请人的知情权利,保全裁定应当及时相双方予以送达,并向告知权利义务。如因未及时送达保全文书,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办案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职务责任。
4、继续查封与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
如案件已经审理结束,或未结案件的保全期限将届满,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告知的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继续查封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继续查封。
案件审理已经终结,并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大于或等于查封财产价值的,申请人向法院书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解除查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而对保全财产的查封依然有效。
申请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同时解除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查封,但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申请后,应在5日内裁定解除保全;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5、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如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有异议,认为具有超标的查封、查封行为致使其无法保证基本生活、保全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向其送达保全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人民法院自接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被申请人因名下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申请人应当每月对被申请人提供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该部分开销在执行阶段,应当予以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