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否可以擅自将共有区域出租?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9-05-13 11:1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物权擅自对共有部分进行出租、出售,或者擅自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盈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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