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在执行中有没有优先权?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5-27 10:47:49
《海商法》规定,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享有优先权。《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享有优先权。故这两类职工工资无论是在破产(概括执行)还是个别执行中都是有优先权的。除此之外,其他职工的工资在个别执行中没有优先权。但是,考虑到对职工生存权益的保障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执行中有时还得对职工工资“特殊对待”先行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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