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约定抵押金额为本金、利息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登记时仅登记本金数额,应以何者为准?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5-27 10:48:11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但实践中,有的登记部门操作不够规范,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会发生登记范围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如合同中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但在相关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上却载明担保范围仅为本金。结合上述《物权法》对担保范围的规定,在合同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且内容合法的情形下,不能因不规范的行政行为而影响当事人实体权
益的实现。在合同已作约定,且主债权本金已经合法登记的情况下,登记效力应及于合理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申请人可以在据以登记的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最高额抵押以及抵押权人对登记内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有过错的,仍应当以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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