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沙信用社与郑立春、闫秀华、庄桥、郑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作者:刘洪艳 发布时间:2012-05-11 10:24:47
公 告
郑立春、闫秀华、庄桥、郑立华:
本院受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沙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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