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套路贷”案件频发,“套路贷”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19年4月9日实施,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提供了基本指导。本期微课堂给大家讲一讲“套路贷”。
一、什么是“套路贷”
1.“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普通民间借贷的区别,民间借贷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3.划重点:司法实践中,要注意非法讨债引发案件与“套路贷”的区别,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例如,张某纠集了五个人一起将欠其50万元债务的李某非法拘禁,其中有殴打行为,张某及其同伙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因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李某形成虚假债权债务,故不构成“套路贷”。
再比如还是张某成立了网络借款公司,陆续招募了五个人,并形成了“话务部”、“催收部”等部门,每个人分工明确。公司成立后,以民间借贷为诱饵,向李某放款2万元,先签订借款合同,后以李某违约为由,产生违约金5万元,逾期还款费用4万元,要求李某偿还本息合计11万元,还向李某及其亲属使用“呼死你”等软件进行垃圾短信和电话轰炸,并PS不雅照片威胁李某进行催收,李某的情况就是被“套路”了,张某及其他人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这就是典型的“套路贷”犯罪。
二、“套路贷”表现形式
“套路贷”就是以借钱、贷款为名,行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之实,被害人一旦借了“套路贷”的钱,就等于是跳进了火坑,不仅自己难以还贷,还将连累亲属。“套路贷”本质属于违法犯罪,本金和利息都不受法律保护,具体表现形式: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不法分子通过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或通过中介,寻找急需用钱或征信存在问题的被害人,以无需抵押即可提供贷款为名,降低贷款门槛。
2.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之后再以“违约金”、“保证金”、“抵押金”等各种名目,与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3.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套路贷”先向被害人发放一部分贷款,以分期支付借款的形式,要求被害人反复签订合同,却不告知被害人还款方式、时间等,造成被害人未能按期还款而违约。
4.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然后层层平账、再借款、甚至假冒其他借贷公司借款给被害人,形成“以贷还贷”的虚高陷阱,使债务滚雪球般越滚越大。
5.使用“软暴力”等软硬兼施手段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实现侵占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三、“套路贷”基本特征
(一)“套路贷”具有恶势力的组织特征。一般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的人员超过三人以上,而且人员构成相对稳定,很多是公司化经营,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套路贷”具有恶势力的行为特征。“套路贷”在实施过程中全程伴随着暴力性质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比如放贷时非法发放高利贷,虚增债务后及平账时伴随着强迫交易,催债时采取非法变相拘禁、故意伤害、人身侮辱、强行侵入住宅、跟踪纠缠、语言恐吓等暴力或软暴力行为,最后采取虚假诉讼的手段,以貌似合法的行为达到非法目的的诈骗行为。
(三)“套路贷”具有恶势力的危害性特征。“套路贷”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在一定的社会区域和行业范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其在放贷过程中通常伴随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欺压百姓,影响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
从“套路贷”整个行为过程来分析,其除采用传统暴力手段外,还实施纠缠、骚扰、聚众造势恐吓等使老百姓产生恐惧心理的软暴力手段。
四、遭遇对策
“套路贷”犯罪和“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等,已经被列入扫黑除恶严厉打击的范围,如果遭遇了“套路贷”,或者是发现身边有这种现象的,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如果您到龙沙区法院举报,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1.拨打电话 0452-2331556
18546115675
18546115670
2.发送举报邮件至lsfyshce@163.com
3.投递举报信件至龙沙区法院举报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