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国贸支行诉陈志霞借款合同纠纷
作者:曹玉红 发布时间:2012-05-11 10:28:46
公 告
陈志霞:
本院受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国贸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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