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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士军诉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天成运业集团齐齐哈尔中豪汽车经贸有限公司、孙长波与你债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2-05-11 10:32:49


公     告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齐齐哈尔市斯达斯太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郎士军诉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天成运业集团齐齐哈尔中豪汽车经贸有限公司、孙长波与你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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