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是否需要先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才可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7-01 10:12:22
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30条,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故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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