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宝山诉王海亮、李占鹏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王晓海 发布时间:2012-05-11 10:40:41
公 告
王海亮、李占鹏:
本院受理原告马宝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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