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1)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的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买卖合同。
(5)订(定)货单。
(6)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7)口头合同的,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8)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9)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10)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11)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等。
(12)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3)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者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进行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