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可否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划拔退,税款?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7-29 09:02:16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出口退税款,在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须经特定程序通过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退给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机关只是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机关,并不持有退税款项,故人民法院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的规定,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划拨被执行人应得退税款项,但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的退税账户、退税数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并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依法涌知有关银行对需执行的款项予以冻结或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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