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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涉机动车诈骗案件情况调研

  发布时间:2019-08-12 08:38:47


    近年来,对机动车的庞大需求不仅推动了租车行业、驾校行业、汽车销售行业的发展,也催生了涉及机动车的诈骗犯罪。在审理的诈骗案件中,越来越多与机动车有关,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该类案件利用社会大众的急切需求,犯罪手段花样繁多,需要大家提高警惕。

    涉及机动车诈骗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租借车辆类诈骗案件。该类犯罪以租车、借车为名,骗取车辆所有者的信任,在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后,通过变卖、抵押车辆等形式获取非法利益。第二类是低价买车类诈骗案件。该类犯罪的被告人吹嘘夸大其身份、能力、背景,骗取被害人信任,虚构能低价购买车辆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有的被告人还会结合社会热点编造谎言,增强其说辞的说服力。第三类是驾校保过类诈骗案件。该类犯罪以承诺办理驾驶资格、考试保过为名,骗取被害人钱财。该类案件的被告人通常为与驾校有一定关系的人员,如驾校教练、驾校工作人员的亲友等。被告人利用驾校学员的信任和依赖,骗取学员钱财。

    案例一: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多次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租车。后被告人李某编造租赁车辆为自己所有或者顶账车辆暂时未过户等理由,伪造机动车辆行驶证等,在其他地区向被害人抵押借款8起,共骗取人民币52.2万元,案发后,涉案车辆被公安机关追缴返还众达租车行

    案例二:2015年7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梁某谎称是某市政府公务人员,能够买到政府拍卖的公务用车,以此为由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建华区骗取乔某人民币27.5万元、杨某人民币17万元。

    案例三: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某虚构有能力办理驾驶证C证免考包过的事实,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骗取被害人曹某5.7万。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的具体量刑标准予以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上述被告人诈骗数额不等,最终法院将对被告人均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针对租借车辆类诈骗案件,车主应注意不要轻易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出借车辆时除留下联系方式外,还应留有相当价值的财物做担保。尽可能为车安装GPS定位系统,提高找回的可能性。要通过正规的租车公司出租爱车更有保障,不要轻易简化租车、还车手续。

    针对低价买车类诈骗案件,市民在购车时,应通过正规的汽车销售中心或二手车交易平台购买,而且应仔细核验购买凭证、过户手续等证件,对车辆要进行专业检测,不轻信低价买车宣传,不要为贪图便宜而鲁莽行事,最终导致财物两空。

    针对驾校保过类诈骗案件,作为驾校学员,应选择正规驾校学习驾驶技术,不抱侥幸心理,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和全社会负责;作为驾校负责人,应加强对驾校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规范驾校教练及员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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