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性质和意义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进一步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发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提高司法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对于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民主、落实审判公开、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改善司法环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涉及群体利益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与当事人密切相关的内容
1、《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2、《规定》第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3、《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征得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4、《规定》第五条: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