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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9-08-26 09:57:10


    张某和王某结婚已经二十多年了,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儿女已经成家单过了,生活平静而幸福。张某因为患有几种慢性病,身体一直不太好,经常住院治疗。某日,他和老伴商量,趁头脑还清楚,把身后事安排一下,以防将来两个孩子因为分遗产的事情发生矛盾。老伴也很支持。于是,两人叫来了两个孩子,经过一家人协商,最终老两口决定:两人百年之后,把他们共同所有的三室一厅的房子给儿子;另一处共同所有的一室一厅的房子和20万元存款等其余财产全都给女儿。随后,老两口把遗嘱内容写了下来,并且在这份遗嘱的最后,老两口还特别注明,这份遗嘱的内容是夫妻两人真实的意愿,今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最后,老两口在遗嘱上签了名,并把这份遗嘱交给了儿子保管,同时又亲自抄写了一分同样内容的,交给了女儿。

    两年后,张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

    又过了两年,经人介绍,王某认识了一个妻子已经去世的退休的教师叶某,两人很谈得来,再加上各自的孩子都不在身边,为了在生活中能有个照应,两人决定登记结婚,搬到一起生活。可是双方的孩子都坚决不同意老人的婚事,经过无数次的争吵,两个老人最终不顾孩子们的反对,办理了结婚手续。此后,两家的孩子都渐渐和父母疏远起来,甚至几乎和两位老人断绝了往来。

    五年后,王某病故。在处理后事的时候,王某的两个孩子拿出了那份父母当初共同订立的遗嘱,要求继承他们父母的全部财产。可是没想到,叶某这时也突然拿出了一份王某亲笔所写,并签名的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老叶的退休金不多,身体也不太好,我死之后,家里那套一室一厅的房子归叶某所有,随他处置,他人不得干涉。

    叶某能否得到这套一室一厅的房子?

    笔者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重点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二是共同遗嘱是否可撤销;三是共同遗嘱是否可变更。

    法理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我国没有共同遗嘱的规定,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没有规定,即法律没有禁止,所以在我国允许订立共同遗嘱。

    订立共同遗嘱是一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它又与单纯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很大的不同。共同遗嘱,是两个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共同遗嘱的内容具有严格的内在整体性和变更、撤销的非自由性。在变更和撤销上,赋予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权利;对单方面的变更或撤销,则应列举特定法定事由,只有符合该特定事由,才能产生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效力。在本案中,王某单方面处理共同遗嘱中,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应确定为具有法律效力,老叶能够得到一室一厅房子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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