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哈罗德.J.伯尔曼
法律应该被信仰,这是法治在创始之初就具有的自然属性,“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这无疑是对法治信仰最好的阐释。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该包含两个基本的要素,一部良善的法律,这部良善的法律被遵守。法治的萌芽在其更早的起源阶段,法治是一种信仰,而且这种信仰,是从“画地为牢”开始的……在西方,最初的法治困住了历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这位年迈的老人为了心中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没有选择越狱逃跑而是接受命运的制裁,这并不是一种可笑的选择,而是代表了当时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犹同对神的谕旨一样的敬畏;同样的,在中国,法治的萌芽也表现出了同样的坚定和执着。上古时期刑律宽缓,在地上画圈令罪人立圈中以示惩罚,犹如牢狱,这才有“画地为牢,势不可入”的故事。这些被囚之人不是不可以逃脱而获得生命自由,他们的选择和执着是源于一种对法治的信仰,就像对待神一样的膜拜和信服,是一种宗教般的虔诚而真挚的信仰。
姚建宗在《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中指出法治所要表述的真实意义在于:它是个人的一种思想、行为方式;是社会公众的一种普遍的生存、生活方式;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一种精神、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民情与心态。这让我更加相信,信仰法治应该成为一种坚守,一种斗争,一种归宿。
信仰法治是一种坚守。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这是一个流淌在几千年血脉里的因子,在这样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更应该展现出最优秀的性状。法治不仅仅是人们在面临纠纷时无奈的选择,更应该成为一种守护,一种在精神上成为敬畏和坚守的东西,如同宗教信仰一样,这是一场人们相互守望的精神风暴,是相互了解和熟知最好的信赖,大到面临抉择人生、区分敌我,小到柴米油盐、家长里短,这样一种思想上的准则,应该成为所有人的“精神圣经”。
信仰法治是一种斗争。就像耶林扛起“为权利而斗争”的大旗,法治在发展过程中更多的表现为一种斗争和完善,是无数先贤和后进为之上下求索的九死不悔。边沁曾说,在一个法治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的遵守,自由的批判”。法治不仅是一种坚守的信仰,更是要为了这个信仰斗争的过程,是流血变革都无法阻止的前仆后继。这是在专断下温暖的避风港,它给予人们的是无限的安全感和可靠感,是让人们在无限黑暗中寻找出路的依仗,是奔向光明最原始的斗争力量。它是一种促进向上的意志,在不断与人治的较量中逐渐积蓄力量、占据上风而后主导的一种行为规范。那些在斗争过程浓重留彩的先贤——亚里士多德、查士丁尼、西塞罗、孟德斯鸠、卢梭等等,他们留给我们的背影让我们有了无限的动力去追随他们的脚步,坚守法治,继续为法治的征程而斗争。
信仰法治是一种归宿。无数的斗争和进步逐渐都指向了一个明确的目的地——法治。法治是我们最后的归宿,也是所有努力都将汇聚的点。我们在人治的时代里总结出了唯一的经验和结论是未来的路必须走向法治,在无数鲜血和头颅堆砌的历程中到处都充斥着法治的神性光辉,无数先贤引领我们走向的正是锦绣的正途。而这种正途就是要让法治的精神植根于普通大众,让法律真正地活在人们之中,而不是一纸空文,就如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中。”
如何让法治成为一种真正的信仰,一种让民众都服从和信任的精神指引?这是一个在法治发展历程中纠结了上百年的课题,也是法治的魅力所在,无数的学者都进行了探索和回答,无数次的总结和进步总是让我们更加不懈的追求更加完美的答案。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只有让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得到尊重和保护,法治才有可能燃起不败的焰火。
历史的斗争经验告诉我们,法治的信仰根源于人民的信心。我们之所以在人治的束缚中寻求解放和自由,是因为在一个人的情感和意识可以左右国家和人民命运的时代里,有太多的失望乃至绝望,所谓的公平正义不过是让人嗤之以鼻的诟病;而法治让人们看到了希望,看到了摆脱主观恣意、接受规矩束缚的光明。因此,要信仰法治,首先要让人们对法治充满信心。打造一部符合公众利益的法,让人们增进自我认同感和信服感,让我们的法治工作真正做到人民的心中去。我们所有的工作都在法律下昭然,让人们的所有委屈都有可以倾诉和解决的门径,为善良的人抚去泪痕,让罪恶的人低下头颅,让人们真正感受到公理犹在、青天长存、正义浩然,在点点滴滴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要规范合法,最终实现定纷止争,惩恶扬善。这些都是法治信仰不断积累和传播的过程。
要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首先要有一支信仰法律的职业队伍。有人说,医生吸烟会让全民戒烟的进程拖缓好几个世纪,这才是医生吸烟最大的危害。同样的,如果法律职业群体都不把法律当做信仰,甚至不当做一回事,那么法治的未来将会荡然无存。约翰.麦.赞恩曾这样告诫:“法律的命运掌握在法律从业者手中”。法律职业群体才是法治信仰的第一梯队,所有的法律人都应该成为法治最忠实的信仰者。每一个司法案件都会折射法治的光辉,究竟最后会反映给社会公众的法治是什么印象,能不能让群众信服和礼赞,都取决于我们为法治铸就的底基和塑造的走向。因此,我们要做的是善待每一个当事人的诉求,用最规范的程序去引领当事人为自己博弈,真正实现自己的诉请。同样的,这样一支正直清廉、敢于担当、服务大众、业务纯熟的法律职业队伍也会在民众中传递法治的正能量,让人们群众真正感受到法治的温暖阳光,驱逐内心的黑暗和冰冷,自觉对法治产生崇敬和信仰。总结来说就是,优秀的法律职业群体是引领整个社会法治信仰进程的第一助力,也会在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
法治的信仰更要需要正确的引领。在这个民众权利大觉醒的条件下,信仰法治更需要一种科学正确的价值引领。法治信仰,在其伊始就要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加深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增强对法治价值观念的认同和服从,加强民众对自我认知的修正和对群体意志的理解,深化自我主体意识的印象,避免法治价值边缘观念,不再由一味盲目敬畏于国家强制性的震慑而被迫屈服。另外,要加强公民对法治价值的体会和认同,这是法治信仰最重要的一环,也是公民将法律“奉若神明”的重要节点。司马迁的《屈原列传》中曾说,“劳苦倦极,未尝不呼天也,疾痛惨怛,未尝不呼父母也”。我们的目标就是通过正确的引领,让公民同化法律价值感,让一个人想要实现公平正义就会诉诸法律,这样在让法律真正成为人们的保护神,使法治的价值得到升华,从而“未尝不呼法也”。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想实现全民信仰法治,就要摒弃法律工具观念,真正让法治植根我们的血肉之中,真正引领整个社会去相信法治,信仰法律会让人民得到自由和保护,得到公平和良善对待。就像罗伯斯比尔说的那样,法律的效力是以它能够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
法治的事业路漫漫其修远兮,希望我们的努力最后可以化用康德一句话来表达:有两样东西,愈是经常和持久地思考它们,对它们日久弥新和不断增长的魅力以及崇拜之情就愈加充实着心灵:我头顶的星空和我信仰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