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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发现第三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开半单位对其出资不到位,法院能否追加该第三人的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19-08-26 10:00:05


    该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被执行人,其本身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更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且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执行到期债权,只是为了有利于实现债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执行规定》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作出规定,但这类执行具有严格的限制,即执行就第三人现有财产予以执行,且必须是第三人对该执行无异议的。就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的精神看,不能再追加第三人的开半单位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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