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执行法院对以信用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裁定执行其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后,查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能否再行表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

  发布时间:2019-09-02 08:45:51


    提供执行担保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被执行人,其本身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裁定执行其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后,只能就其自有财产予以执行,不能再行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但提供执行担保的第三人姓名或名称变更、发生分立或合并情形除外。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