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租赁权异议审查中,执行机构审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时,如何把握标准?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9-16 09:53:01
执行机构一般作形式审查,经审查发现当事人自认或者有其他明确的证据证明租赁合同为虚假,或者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担保、房屋使用权抵债等关系的,对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租赁合同未生效或者已在另案中被撤销、确认无效的,对案外人的租赁权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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