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机构审查租赁合同是否签订于案涉房屋抵押、查封前,如何把握标准?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9-16 09:53:46
如果在抵押、查封前,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已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4条、第19条的规定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执行机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签订于抵押、查封前。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也可认定租赁合同签订于抵押、查封前:
1.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抵押、查封前已就相应租赁关系提起诉讼或仲裁的;
2.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抵押、查封前已办理租赁合同公证的;
3.有其他确切证据证明租赁合同签订于抵押、查封前的,如租赁合同当事人已在抵押、查封前缴纳相应租金税、在案涉房屋所在物业公司办理租赁登记、向抵押权人声明过租赁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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