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在抵押权设立后承租房屋的案外人以被执行人出租房屋时未告知抵押情况等为由,主张实现抵押权不得影响其租赁权,如何处理?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9-23 09:12:13
抵押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此外,房屋出租人负有向承租人告知房屋抵押情况的义务。基于此, 《物权法》第190条明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担保法解释》第66条亦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故在题述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的规定,将涉案房屋上的租赁权涤除后再依法拍卖。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