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应不应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债务消灭意义上的终结执行,其法律上的效果实际相当于中止执行。该执行程序的暂时中止并未改变被执行人未依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状态。故被执行人仍应承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2.在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律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开始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3.甲法院要求第三人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该第三人已履行。在此之后,乙法院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对该第三人(在案件中的身份为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对其已清偿部分,乙法院还能否纳入执行范围?
答:不可以。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执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直接清偿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的通知,并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不能再将该部分已清偿债务纳入执行范围。
4.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又被仲裁裁决确权给案外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再执行程序中依职权对该仲裁裁决效力进行审查?
答:在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又被仲裁裁决确权给案外人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对伸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仲裁裁决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妨害执行秩序,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将该裁决视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而裁定不予执行。同时,还应将此种行为视为妨害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5.仲裁协议无效,可否据此裁定不予执行?
答:仲裁协议无效不等于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不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法院管辖而排除仲裁管辖,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而选择仲裁应诉的,应视为当事人对仲裁庭管辖权的认可。因此不可据此执行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