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
发布时间:2019-11-05 08:48:01
在受骗者没有认识到财产的真实价值(价格)但认识到处分了该财产时,应认为具有处分意识,成立诈骗罪。
例如A在商场购物时,将便宜照相机的价格条形码与贵重照相机的价格条形码予以更换,使店员将贵重照相机以便宜照相机的价格“出售”给A。本案中,A成立诈骗罪。例如被害人虽受骗,但并未基于受骗而处分财物时,不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例如A假装在商品购买西服,售货员B让其试穿西服,A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待B接待其他顾客时,A趁机溜走。本案中,A显然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因为尽管B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为受骗而将西服转移给A占有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换言之,即使A穿上了西服,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西服仍然由B占有。
假如倘若A穿上西服后,向B说:“我买西服需征得妻子的同意,我将身份证押在这里,如妻子同意,我明天来交钱;如妻子不同意,我明天还回西服。”B同意A将西服穿回家,但A使用的是假身份证,次日根本没有送钱和西服给B。那么,A的行为则构成诈骗罪。因为B允许A将西服穿回家,实际上已将西服转移给A支配与控制,这种处分行为又是因为受骗所致,所以,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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