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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乔某容留卖淫,佟某介绍卖淫一案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11-19 11:05:39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乔某共同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青小区18号楼门市房经营按摩房。同年11月1日,李某某、张某乙、苏某某乘坐被告人佟某驾驶的出租车,向其询问卖淫场所,佟某将三人介绍到杨某、乔某经营的按摩房内,杨某、乔某容留卖淫人员刘某某、张某甲、孙某某在按摩店内李某某、张某乙、苏某某从事卖淫行为,乔某收取三人嫖资人民币900元。杨某、乔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佟某再次回到按摩房收取提成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

    二、判决结果

    1.被告人杨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被告人乔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3.被告人佟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4.对被告人杨某、乔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乔某系共同犯罪,容留卖淫三人,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佟某系出租车司机,为嫖客介绍卖淫场所,构成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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