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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

  发布时间:2019-11-19 11:11:07


    斡旋受贿(罪名是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斡旋方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这里的“为”应理解为承诺,而非行为,更非结果。换言之,对上述“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理解为目的要件,而非行为要件,更非结果要件。 

    例如老张参加高考,考人民大学。人民大学录取线是680分,而老张只考了670分。老张的表叔A是BJ市副市长,老张给A送了10万元,请求A给人民大学校长打招呼帮忙录取。只要表叔A收受了老张的10万元,并向老张承诺答应办此事,A就已经成立斡旋受贿的既遂,即受贿罪既遂。至于表叔A是否真的向人大校长打招呼,以及是否真的帮老张录取为人民大学学生,在所不问。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这里的“为”应理解为承诺,而非行为,更非结果。换言之,对上述“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理解为目的要件,而非行为要件,更非结果要件。这再次说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与国家工作人员无关。那种认为“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向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的观点是错误的。

    例如老张想给局长B行贿,以办理孩子入学事宜,但苦于不认识局长B。老张无意中得知了B的情妇A的联系方式,并给A送10万元,A收了老张10万元,并向老张承诺:放心吧,这件事我帮你搞定。此时,A已经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

    即使将上述案例稍加改造:例如老张想给局长B行贿,以办理孩子入学事宜,但苦于不认识局长B。老张无意中得知了B的情妇A的联系方式,并给A送10万元,A收了老张10万元,并向老张承诺:放心吧,这件事我帮你搞定。A后来无法兑现承诺,遂找B局长帮忙,但B坚决拒绝。由于A之前已经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随后的行为依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但如果将上述案例再稍加改造:例如老张想给局长B行贿,以办理孩子入学事宜,但苦于不认识局长B。老张无意中得知了B的情妇A的联系方式,并给A送10万元,A收了老张10万元,并向老张承诺:放心吧,这件事我帮你搞定。但A后来无法兑现承诺,遂找B局长帮忙,B果然答应帮忙。此时,A不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是与B成立受贿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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