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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史记》“复原”秦汉之法治精神

发布时间:2019-11-21 09:25:19


    悠悠岁月,鉴古而知今;冉冉长空,温故以知新。作为新时代的司法工作者,最为关心的莫过于重构新的中华法系这一振奋之呼吁。而《史记》这一“百科全书式”的文献中,通过对先秦尤其是秦至汉初的大量史实记载中,包含着中华法系丰富的“标本资源”,使得我们得以追寻当今中国司法执法的“遗传因子”。

    历经漫长的春秋岁月、战国烽烟,大秦帝国在这片土地上首次实现了“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在“建定法度,显著纲纪”、“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的进程中,用李斯之议,焚百家之言,以吏为师,以刑杀为威。使民受之于水火,天下不敢言而敢怒。终落得个“楚人一炬,可怜焦土”的王朝悲剧。汉初统治者在总结先代教训的基础上,不断对律、令、科、比进行修正。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自高祖历文景,明德慎罚逐渐成为初汉盛世司法之趋势。至武帝时,独尊儒术,孔孟德治思想完美地与法治相融合,构成中华法系独特的基因序列。

    法之信于民。汉承秦制,而对秦汉法治具有开篇意义的莫过于商鞅变法。《商君列传》记载,“立三丈之木於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明不欺”。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不仅着眼与国家治理的制度完善,更注重法令的广布与实效。无信而不立,人若此,国亦若此。故取信于民成为中华法治文化的先决意识,自此事始。

    法之教于民。《孝文本纪》载,“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以为僇,而民不犯,何则?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故夫驯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不可否认封建统治者出于维护政权之目的以推法于教,但注重德法相一、使民知之的思想传承以与现当代法治思想相和合。

    法之平于民。法国大革命期间,颁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即《人权宣言》),第一条便规定,“在权利方面,人民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虽然在封建时期的中国人的观念当中尚未形成该理性法律认知,但也注重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孔子不云乎,‘子率而正,孰敢不正’。”《张释之冯唐列传》记载,汉孝文帝出行中经过渭桥,一人惊动舆马,帝属之廷尉。廷尉对该人处以罚金。帝怒,张释之言“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作为统治者或司法执法人员,尤其是在社会等级上居上位者,更应当“以上率下”、在执法之前先在守法方面起到表率作用。一旦居上位者违法,对其惩处亦不应低于居下位者。

    法之度于民。人性化执法,早在西汉便见诸与实践。面对缇萦的救父上书,汉孝文帝下诏言,“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复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自西周敬德保民始至“民为贵重,社稷次之”,中华法系始终贯彰显着民本观念。从民中的个体角度进行考量,亦是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最早认知。

    法之依于民。古法之行,以民众为依托。民信之尊之,则行之。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中论述到,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性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名家苛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专决於名而失人情,故曰‘使人俭而善失真’”。他反对法家思想的不尽“人情”和脱离群众,而推崇“守法不失大理”,法治应以人民为依托。

    法之惠于民。司马迁通过对商鞅、李斯、张释之及汉初的诸多循吏、酷吏的事迹记载,在综述秦汉历史的同时,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以案说法”,全篇始终贯彻人本思想,法治的目的不单单是为维护阶级统治,更重要的使命在于实现“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的理想社会状态,实现法治的普惠于民。

    往者可谏,来着可追。《史记》将业已远去的强秦盛汉以华辞美言而呈现在世人面前,也使得后人有机会领略先人的法治智慧与祖国久远的法治思想精髓。《史记》,便是我国法治文明的自信凭证、便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前进基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征程中,这份遗产值得我们细细品味、值得我们慢慢揣度、值得我们源源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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