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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9-12-04 20:43:59


    贪污罪罪的行为方式之一是“侵吞”。侵吞,即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占有,包括对公共财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典型的例子是:财会人员收款不入账而据为己有、执法人员将罚没款据为己有、管理人员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变卖后占有所变卖的款项等。

    例如,国有公司的出纳A,即使并未使用其所保管的保险柜钥匙与密码,而是利用作案工具打开保险柜后取走现金的,也属于侵吞形式的贪污,进而成立贪污罪,而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再例如,2008/2/18: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本案中,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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