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对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对公证债权文书是否确有错误的审查范围是仅限于实体问题,还是包括程序和实体问题?
发布时间:2020-01-20 15:22:14
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精神,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应当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确有错误进行审查,该审查应当包括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和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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