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在签发执行证书时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的,应否支持?
发布时间:2020-01-20 15:22:50
答: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2000年9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5条相关内容应理解为:公证机关在作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时,已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或作出承诺,因此,公证机关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只要依照上述联合通知的规定进行审查即可,并未有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再次接受询问的明确规定。故,并非必须通知当事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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