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井田诉黑龙江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黑龙江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同方信息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同方蓝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9)黑0202民初234
发布时间:2020-03-03 14:55:25
公 告
黑龙江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黑龙江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同方信息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同方蓝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井田诉被告黑龙江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黑龙江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同方信息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同方蓝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公告期满后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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