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05年8月28日进行第一次修正,于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实施。该法的实施目的是,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5月29日下午,龙沙区法院与区检察院、区妇联共同组织召开线上培训交流会,为各街道、社区、村屯负责分管妇联工作人员就妇女维权等知识进行讲解。龙沙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审判团队法官李聪,就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权利和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自我保护进行了交流。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
1.婚姻自由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会遇到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主要指包办婚姻和进行买卖婚姻两种情况。此外,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丧偶妇女再嫁、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行为,也属于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
案例:在一起由于老年人再婚引起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原告是一位70多岁的奶奶,被告是他的4个儿女,年龄均在50岁以上,由于老人想再婚,儿女不同意,故给老人断了经济来源以此来干涉老人再婚,老人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中国古代传统观念要求妇女要从一而终,如果丈夫去世终身不能再嫁,这其实就是对妇女在婚姻自由权利中的一种束缚。
2.夫妻有平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接受经济帮助的多为女方。此外,离婚补偿制度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增设对维护妇女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妇女享有独立的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婚姻法》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案例:原告陈某与徐某于2001年协议离婚,孩子随父亲共同生活,2003年徐某擅自为孩子改名,陈某得知后,以被告侵犯其对孩子的命名权为由,请求法院恢复孩子的原姓名。在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请求法院征求孩子的意见,孩子在法院询问时表示愿意用自己改名后的名字,但原告认为被告左右了孩子的真实意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由父母协商一致决定,父母离异后,任何一方不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名字,作为子女一方欲更改自己的名字,应当在其成年之后,本案中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更改孩子的姓名,其行为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4.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
《婚姻法》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妇女享有正当的劳动的权利,同时在就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和社会福利权利等方面都享有自由权利,并受到保护。在传统的家庭观念中,男主外女主内,女性更多的时候,都处在对丈夫事业的辅佐角色,没有独立的工作和经济来源,在经济活动中依附于丈夫,但是在现在婚姻家庭中,妇女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干涉妇女的劳动权利,已婚妇女也可以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与男性一样获得劳动报酬。
5.平等抚养和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这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孩子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孩子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孩子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无论离婚与否,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有监护权和承担监护人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监护权归属需要结合孩子的年龄,与父母生活时间、父母经济能力、收入水平,夫妻的性格、习惯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孩子监护权具体归谁,并不是说一定是父亲或母亲,双方都有权利获得孩子的监护权,但是获得孩子抚养权一方肯定会获得孩子监护权的。
6.与丈夫有平等的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我国妇女享有生育权,被写入法律是1992年,这也从根本上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对子女的生育问题有自主权利。自从我国开放二胎政策以来,很多家庭因为“二宝”问题产生矛盾,更多的时候就表现在父母、丈夫干涉了妇女的生育权,很多父母都觉得孩子多,家族人丁望,但是很多在职的妇女则认为,“二宝”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照顾和管理,是对自己事业晋升的阻碍,故选择放弃“二宝”。丈夫或许会觉得这是对其“生育权”的剥夺,但是这恰恰是对妻子生育权的尊重。
7.平等的扶养权
《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案例:郭某与张某是一对再婚的老年夫妻,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因为被告张某患病,原告郭某给张某支付了近6万元的医疗费,后两人感情不和,原告郭某到法院诉讼离婚,同时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其医疗费6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之间有相互扶养和照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医药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自己?
首先,遇到家庭矛盾要多一份理解和宽容,在夫妻产生纠纷的时候,要第一时间进行沟通,不要对彼此进行冷暴力,这样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可能还会使误会加深!如果遇到家庭内部不能解决的矛盾,可以寻求社区和妇联的帮忙,请求其帮助调解家庭内部的矛盾。
最后,出现危机的婚姻家庭还可以寻求法院的帮助。1992年,龙沙区法院成立“妇女儿童维权”法庭,2019年5月成立家事审判团队,坚持调解优先,适度干预的原则,努力化解家庭矛盾。自家事审判团队成立以来,已经收案近400件,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线上培训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清晰地了解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知识及妇女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对今后的工作有很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