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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习民法典】“高考季”变“离婚季”:你知道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吗?

发布时间:2020-08-04 15:32:21





    每年高考过后,法院都会迎来离婚案件的立案“小高潮”。很多原本已经感情淡漠的夫妻,因担心离婚对子女学业造成不好的影响,故选择在高考之后,结束自己认为已经“乏味而无望”的婚姻。那么,在诉讼离婚中,判定“情感难修,婚姻无望”的标准是什么呢?法院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通过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的对比,我们可以总结出法定离婚的“刚性要素”的两句口诀就是——“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暴(或虐待、遗弃)”“两恶习(赌博、吸毒)”,“分居两年(感情不和)”“无音讯(一方宣告失踪)”!

    在民法典中又增加了一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官解读:

    一、在诉讼离婚中,调解是前置程序,同时,调解程序会贯穿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且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会出具调解书,如果双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将在开庭审理后出具民事判决书结案。由于婚姻家庭案件,具有特殊的人身属性和情感度,若经过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即使符合法定准予离婚情形的,法院也会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

    二、“分居二年”不是简单的空间上“分居”叠加时间上“二年”。审判实践中,很多的时候当事人都认为“只要不在一起生活满二年就自动离婚了”或者“只要分居超过了二年,诉讼离婚,法院就一定可以判离”,其实非也,这还需要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因感情不和”。同时对于“分居满二年”也需要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异地工作的“双城夫妻”岂不是婚姻太不稳定了,随时有“拜拜”的可能!

    三、民法典在婚姻法规定的五种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情形基础上,新增了一款法定离婚情形。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已经对家庭和婚姻不抱有希望,但是基于对配偶的“怨愤”故而即使双方已经没有感情,已经无法共同生活,还是不同意离婚,不但使自己“固步自封”,也让对方不能开始新的生活。此条款可以有效避免这种既无缓和矛盾、挽回婚姻的意愿,又故意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的情况。

    四、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的。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五、诉讼离婚的生效证明有两种,分别是法院的离婚民事调解书和生效后的离婚民事判决书。

    法官寄语: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爱情的归属,不是爱情的终点。当最初的激情消退,当平淡生活中的柴米油盐取代了曾经的轰轰烈烈,在夜深人静时,是否还记得在彼此相恋时,曾经许下的承诺。蓦然回首,孩子有了,房子有了,事业有了,但是曾经和你一起还房贷,一起打拼事业的那个他是否还在,在成长的路上,究竟是谁丢了谁?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一百分的伴侣,只有五十分的两个人,凑在一起才是一百分的家庭。最后,请珍惜那个用青春和生命陪你一路走来,风雨兼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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