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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找“枪手”替考,涉案人员均获刑!

发布时间:2020-09-02 16:05:29



    “考证”是很多人都会经历的事

    证件能够证明身份、经历、能力

    比如拥有职业医师证

    就拥有了处方权

    可以开个人诊所

    到医疗机构任职

    ……

    但在考试中

    找“枪手”替考,

    不但害了自己,

    也会连累他人!

    案情回顾

    刘某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

    但不想努力学习,

    打起了歪主意,

    找到郑某帮其联系“枪手”替考,

    郑某表示:“包在我身上!”

    ​

    郑某又联系郭某找“枪手”张某,

    并许诺成功后给予张某10000元的报酬。

    不料在考试当日,

    张某被当场抓获。

    随后郑某和刘某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郭某则被公安机关抓获。

    龙沙区法院审理该案件过程中,四被告人对案件全部事实无异议,并有物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四被告人构成犯罪。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刘某、郑某、郭某让他人代替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且属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均被判处刑事处罚。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示

    本案中四被告人均是研究生文化,

    并且其中一名已经是医生,

    对于本该认真对待的考试,

    他们或选择铤而走险,

    或没有及时劝解,纵容他人,

    酿成了一起悲剧,

    让人惋惜。

    一生中我们都会遇到许多的考试,

    这不仅是对我们能力的检测,

    更是对我们品德的考验,

    希望大家牢记,

    明礼诚信是立身处世之本,

    是走向社会最基本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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