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扰公交车司机开车
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近年来
此类妨害安全驾驶案件
频频发生
2021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
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
5月28日
齐齐哈尔市首例
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的案件
在龙沙区法院公开开庭并宣判
被告人赵某被判处
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乘坐由李某驾驶的齐齐哈尔市7路公交车从龙沙区“百花电子城”站上车,车内载有乘客十余名,公交车自北向南行驶至龙沙区“百花客运站”时,因车内广播声音过大,赵某与驾驶员李某发生口角,并用手掌击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李某面部,致使李某对公交车采取紧急制动,李某报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龙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自首到案,认罪认罚,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赵某表示不上诉。
龙沙区法院在此
提醒各位市民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有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
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文明乘车
你我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