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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区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17 09:01: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院车辆安全行使,正常使用,服务审判工作,明确发生事故和违反规定的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所有车辆(机动车)均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本院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均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  本院所有工作人员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实施监督和提出批评意见。
第五条  本院所有车辆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六条  车辆维修,由车辆驾驶人员提出故障意见,经办公室审核,提出具体修理方案到指定的汽车维修企业修理,修理费用较大超过1000元的,报院长批准后修理,
由办公室定期统一结算修理费用。
第七条  车辆用油,由办公室在院里确定的月用油总指标的基础上,综合各车的实际使用情况,制定车辆的具体用油指标,并统一管理发放。
第八条  车辆的日常保养、清洗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
第九条  车库使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楼内大车库门钥匙由办公室统一掌管,车辆进出库实行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除院领导使用的车辆外,本院所有车辆夜间必须停放在本院车库内,不得在院外停放,特殊情况(如外出执行任务等),应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
可在院外停放,并将情况告之办公室。
第三章     警车管理
第十二条  警车管理由办公室和警车使用部门共同负责,驾驶警车必须是法警或法院正式人员,非法院正式人员不准驾驶警车。
第十三条  警车的使用非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或警车使用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出车。警车到外地执行任务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四条  警车在执行公务时非必要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不得在餐饮、娱乐、洗浴门前停放。
第十五条  警车夜间必须停放在本院库内,因执行任务夜间不能回院的必须向主管院长报告。
第四章     车辆使用
第十六条  本院所有车辆均由固定人员驾驶,驾驶人员即为本车的安全保障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本院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分散使用,归办公室管理使用的车辆由主任派车,执行一庭、二庭使用的车辆由庭长派车,归民事审判使用的车辆,由各庭庭长派车
,驾驶人员未经派车不准出车。
第十八条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本院所有车辆进行调动。
第十九条  节、假日车辆一律停止使用,如有特殊情况(执行案件,领导走访,办公室为全院干警办事等),须经院长批准方可用车。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用车须经院长批准。
1、外单位借车;  
2、车辆到外市、县;  
3、本院干警因私用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未经派车或未经院领导批准出车的,按违反工作纪律对待,情节较微(出车时间较短)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出车时间较长,影响院内正常用车)的
,通报批评,按目标管理规定扣分;情节严重(出车时间长,不听制止,造成影响及财产损失)的,给予纪律处分,停止驾车。造成车辆损坏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的责任承担
(1)由于日常检查不够,造成车辆缺水、缺机油,至使水箱、发动机损坏,按工作失职,由驾驶人员承担财产损失的50% 。
(2)由于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由驾驶人员个人全部承担。
(3)发生交通事故,我方承担100%责任的,由驾驶人员按工作失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4)非本车驾驶人员,又未经批准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的,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5)酒后驾车造成车辆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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