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日,刘某在某餐馆就餐时,餐馆服务员为酒精炉添加酒精,不慎将酒精炉及酒精桶引燃,将刘某头、面、颈、双手及躯体烧伤,造成刘某烧伤面积10%,三度烧伤。刘某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半月后,又在家中继续治疗,经过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原告为十级伤残。事发至刘某治愈期间共发生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6万8千元。刘某多次向餐馆老板索要赔偿款无果后,向泰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餐馆老板赔偿其损失共计6万8千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了多次调解,调解过程中,餐馆老板认为自己很委屈,肇事的服务员刚来餐馆一天就出了这种事,自己要赔偿这么多钱,餐馆是小本经营,若赔偿近半年的辛苦就白费了。刘某由于家庭本不富裕,经过这次事故后,前后花了这么多钱,家中积蓄全部花光不说,还借了钱,刘某想尽快得到赔偿金偿还债务。法官在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后,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一、餐馆老板赔偿刘某38000元,于2011年12月24日前履行完毕;二、如餐馆老板在2011年12月24日前不能按约履行前述给付义务,则赔偿原告68000元。
尽管刘某为了尽快得到赔偿金做出了很大让步,但逾期餐馆老板仍旧不给付赔偿金。如今已到了要种地的时节,刘某无钱种地,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早已过了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按照调解协议,餐馆老板应该给付刘某赔偿金68000元。等待餐馆老板的将是法院的强制执行。
作为餐馆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应对服务员的服务行为加强引导,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出现本文中的类似事故。若出了事故就要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