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4日至8月24日,经预谋,赵某与姜某先后三次入户行窃,盗得貂皮大衣、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手表及纪念册等财物,合计盗窃金额52,340.00元。为了变卖盗窃所得赃物,赵某主动找到李某让其帮助销售盗窃所得的4件貂皮大衣(合计价值人民币20,500.00元),李某明知盗窃所得,仍为赵某联系了冯某帮助其销售,并以低价收购了赵某盗窃所得纪念册3套(价值人民币2,750.00元),冯某虽明知赵某、李某销售给他的貂皮大衣为盗窃所得,但觉得价钱便宜,送给亲戚朋友又实惠又体面,也不会有人发现,便抱着侥幸心理以8,0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4件貂皮大衣。案发后,上述被告人均被抓获。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冯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介绍收购,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某、姜某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冯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赵某、姜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宋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