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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乔学社|审判经验交流系列】民事审判二庭员额法官韩倩茹:民间借贷团队经验总结

发布时间:2021-10-12 17:03:28



    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互相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资金融通方式具有粗放、自发、隐蔽、无序的特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要以规则引领为出发点,注意商事审判思维运用,以证据规则锁定法律事实,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今天,我将结合具体案例,分享民间借贷团队案件的审理经验。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与认定

    事实认定是法官根据经验法则,通过对比证据材料的审查和其证明力的认定、判断、取舍,并比对各方当事人不同证据的证明力,推断当事人既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事实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对借贷关系的基本事实作出判断和认定,是案件审查的重点,也是难点。

    (一)常见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认定

    在我审结的170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证据就是借据,借贷事实的认定上也不难,下面为大家分享几个常见民间借贷的案件类型。

    1.证据上仅有借条,双方当事人均能到庭的小标的案件。

    仍需要通过调查款项交付的方式、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借款用途、是否偿还过借款本金或者利息等进行案件佐证,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常见的情况是,被告均认可借款事实,但无力偿还,这种情况下可直接认定借款事实,但需排除虚假诉讼的情形。

    2.证据有借条,有转账记录,无经济能力偿还的案件。

    (1)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案件

    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及利息计算无异议,可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多数还是由于实在无力偿还),可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判决,可建议原告放弃部分或全部利息的诉讼请求,但仍需仔细核对借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

    (2)被告未到庭缺席审理的案件

    对于缺席审理的案件,往往会造成法庭调查不清,致使难以下判,对于此类案件,我在庭审前一般会电话(录音)告知被告本案今天开庭,是否收到法院开庭传票?是否本人能到庭?如不能到庭,告知其法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一般这种情况下被告表示认可。为了庭审调查,我仍会询问被告一些问题,比如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是否认可?能否偿还?能还多少?欠条是否为本人签字?对于原告主张的钱数是否认可?有的被告地址变更,也可以顺便询问其现住址,进而确认送达住址。在电话沟通中,我会采取比较缓和、放松的语气进行调解,多数能接通电话的被告对于以上问题均能认真回答,沟通效果较好,有助于案件的审理。

    对于通话内容,我会录音刻碟,做好庭审笔录后直接写入工作记录,由书记员和法官直接签字附卷。

    (二)证据上没有债权凭证,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时的事实认定

    案例1: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系亲属关系,2017年5月,原告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内向被告转账38,250.00元,2017年7月,原告自同一账户向被告同一账户内再次转账60,000.00元,以上合计98,250.00元。被告主张其为原告注册数字货币账户,将以上转账投入该账户,被告受原告委托,并在需要原告告知密钥及手机验证码双重授权的情况下为原告卖出,当时购买人李某向被告赵某转账5,652.74元。2018年10月,李某向被告赵某中国建设银行的卡上转账5,652.74元。被告赵某通过微信于同日将5,652.00元转账给原告王某。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本金98,250.00元及利息,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判决作出后,原告表示息诉服判。

    这类案件多数为特殊关系,诸如亲属关系,恋人关系、合伙关系或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借据是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最直接的证据,虽不排除基于特殊关系,借款时没有打借据,但是仍需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借款关系存在,这里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被告的抗辩达到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原告应对存在借贷关系,进行举证,否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简而言之,确定借贷关系必须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才能认定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的法律适用问题

    多数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借款时间比较久,多次更换借据,时间久远,金额较多,借款次数较多,往往借贷双方均无法准确记住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金额、方式等,这就需要仔细核对借据上出借金额的来源,有无款项记录,很多借条上载明的金额均存在“砍头息”的情况,即使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但不符合法律规定,仍需在判决扣除。此外多数案件都附带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但是原告一般没有计算清楚利息是多少,金额为多少,以及起止期限。这种情况一般在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中,我会视当事人的接受程度,建议能否放弃利息,或者明确计算利息。多数当事人放弃利息的主张,对于有代理律师的案件以及个别当事人坚持主张利息,那么就涉及的利息的计算及法律适用问题。

    案例2:被告于2012年12月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两张,分别为借款人民币30万元和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字。当日原告从其名下的银行卡中支取49万元。对于该笔借款利息借据中未有约定,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后的两年内被告以现金形式每月给付原告利息1万元,后为转账形式给付原告,截止至2019年12月止共计偿还利息84万元。因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而本案实际借款金额为49万元。因双方约定月息为2分,对于被告已经给付了的利息8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9万元。

    三、注重甄别虚假诉讼案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注重排除虚假诉讼,要重点调查双方关系及借款数额,此处我分享两个在审判中遇到的典型案例:

    案例3:小额贷款公司与某公司之间的借贷案件,借款

    200万。第一次庭审中双方对于提交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不动产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借款凭证(单方制作,很像银行转账单)无争议,要求法庭调解。因未提交银行转账明细,法庭责令提交;后原告代理人提交的转账明细系单方制作,与银行汇款单十分相似,因有不清晰的地方,法院责令其提交银行转账等证实交付借款的证据;原告代理人提交为单笔转账记录,但有一笔相同金额的款项由被告公司账户转入原告贷款公司账户,法院再次责令原告代理人需提交借贷当天的银行流水,而不能是单笔转账,单笔转账无法分辨其是否立即打回账户。后经查看银行转账明细单发现有原、被告公司账户当天存在多笔大额来回转账,账面是“平”的。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庭后核对后双方主张系偿还之前的借款,当天签订合同,又借回给被告,这种情况明显不符合借款的正常交易习惯,也有悖借款目的。

    提示:涉及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的审理,需当事人提交借款当天账户内的资金流水,而非单笔转账。

    本案中均为代理人或财务人员出庭,对借款事实说明不够详细、清楚,庭审中无明显的对抗性,多次要求法庭进行调解,该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本案经释明后告知原、被告如涉及虚假诉讼,本案将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无法确定案件是否是虚假诉讼的话,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4:原告于某是被告张某姐夫,原告于某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还款51万元人民币;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提交借据2份,证明2019年11月借款45万元,并约定利息是6万元,庭审中双方无对抗性,被告表示确实无力偿还,对于款项交付方式,双方均主张系现金交付,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涉案金额较大,法庭释明原告,要求其提供其他能够佐证交付借款的证据。

    特殊关系之间的借贷要注重排除虚假诉讼,主要观察该调解结果是否涉及被告妻子的实际利益,是否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应排除被告是否存在意图转移财产等虚假诉讼的情况。虽不能确定本案系虚假诉讼,但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故本案释明原告可撤回起诉,补充提交证据后再次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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