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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下落不明40余年,他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发布时间:2021-11-11 14:15:35



    2020年的9月末,秋风萧瑟,只见一名中年男子神情无奈又落寞,手里拿着一叠资料走进龙沙区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法官你好,我想来申请宣告我的父亲死亡。”该男子向接待他的法官艰难地吐出一句话。

    人生有很多种决定,申请宣告亲人死亡无疑是最艰难的决定之一。

    案件详情

    原来,该男子姓曹,是齐齐哈尔本地人,曹某的爷爷去世后,他本应继承爷爷的房产,但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遇到了难题。曹某的父亲多年前就已离家出走,一直音信全无,家里人尝试过各种方法,寻找了近四十年。由于父亲未被确认死亡,曹某无法继承爷爷的房产,只能来法院申请宣告其父亲死亡。办案法官迅速梳理案情,核对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了寻找曹某父亲的公告。近日,登报公示期已满一年,法院开庭后当天即作出文书,依法作出了宣告曹某父亲死亡的判决。

    今年11月初,又是一个秋天,秋高气爽,骄阳艳艳,曹某找到办案法官赵维送给她一面锦旗,当面表达了真挚的感激之情:“做人民满意公仆,为百姓排忧解难。”曹某的锦旗承载着法律的温度和法官的为民情怀。

    法官说法

    问题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如飞机失事等,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直接申请宣告其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法官介绍,根据规定,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法院经核实后,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问题二:哪些人可申请宣告死亡?

    法官表示,我国法律明确,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如果前一顺序的申请人不宣告死亡,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宣告则无效。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问题三:宣告失踪和死亡后,还能撤销吗?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了怎么办?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一旦法院撤销失踪宣告,相应财产代管关系也终止。

    公民宣告死亡后,其子女被收养的,已成立的收养关系不能解除。如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或者再婚后又离婚的,婚姻关系都不能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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