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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乔学社|宪法宣传周】公司突然“变脸”,拒绝工伤赔偿,法官主持公道

发布时间:2021-11-30 16:56:05


    11月22日上午,一名男子冒着严寒,为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陈冶送来了锦旗一面,为法官和龙沙区法院的公正、高效 “点赞”。

    案件详情

    该男子是于某某的弟弟,于某某生前是某建筑工程公司职工,2018年10月,于某某在某小区物业办公室内突发疾病,同事见状连忙拨打120急救电话。但不幸的是,经抢救无效,于某某在救护车内死亡。事发之初,该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态度积极,主动上门表示对家属予以赔偿。但几日后,该公司态度突然“180度”转变,拒绝赔偿。建筑公司“变脸”究竟为何?

    原来,于某某的同事在拨打急救电话时,为方便医护人员寻找,告知的地点为该小区物业旁较显著的派出所,而非直接说出了小区物业名称。该公司发现了急救中心病案上登记的等车地点并非于某某的工作地点,态度才突然转变,以不符合认定工伤法定条件为由,拒绝赔偿,并起诉某人社局,要求撤销某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判决

    陈冶接到该案件后,详细查明案件起因及事实经过,发现于某某的同事在等候急救中心医护人员时,还给于某某的家人拨打了电话,通话录音能够证实于某某是在开会结束后,回到办公室时突发疾病。且本该承担举证责任的建筑公司并未提供有力证据。理清案件症结后,陈冶及合议庭成员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判定某建筑公司关于于某某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而某人社局认定“于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其同事拨打“120”送医急救途中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予认定工伤”的理据充分,最终判决驳回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于某某的弟弟来到法院,将一面锦旗递给法官,说道:“我由衷地感谢法院的判决及法官所做的工作,陈法官做到了锦旗上的八个字——秉公执法、伸张正义。”

    普法小贴士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第二款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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