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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乔学社|审判经验交流系列】龙沙区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1-12-10 17:04:50


    龙沙区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调研报告

    龙沙区法院课题组

    撰稿人: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政治协理员、副主任刘鑫磊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也随之不断增长,人民群众对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期望司法更加公正、高效、权威,诉讼程序更加简单便捷,而与案件审理的程序及实体需要相比,法院与法官面临更加艰巨的审执任务与挑战。

    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将“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定为重大改革任务。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20个城市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部分专门人民法院开展试点。

    为推进繁简分流,提升案件质效,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末,龙沙区法院运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类案”审理机制,现将相关情况进行统计,以期发扬优势,查找不足,补齐短板,更好地发挥团队审理案件效能,推动案件提质增效,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

    专题调研

    一、民商事案件总体情况(略)

    二、影响繁简分流机制运行,提升民商事审判质效的主要因素及难点问题

    案件繁简分流和“类案”审理机制有其相应的优势,充分发挥了立案庭“速裁”团队的作用,积累了有益的审判经验。立案庭“速裁”团队因受案数量多、结案速度快,在全市法院“简案快审团队”评选中获星级团队荣誉称号;“简案”团队通过审理数量较多的同种类案件,对相同案件当事人的情况更加熟悉,联系办理案件更加便捷,形成并总结了同类案件的审理经验。同时,案件繁简分流及“类案”审理的运行也存在一些难题。

    (一)繁简案件分流标准难以确定

    繁简案件系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按以往受案数量及适用程序确定了7种案由,对于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较大的情况,确定由2支审判团队进行审理。但每年受案数量不同,案件具体情况也会因案而异,如诉讼请求数额大小、原告或被告一方当事人人数、当事人送达是否顺利,案件适用程序,是否涉及鉴定、双方当事人举证证据多少、是否涉及调查取证等情况均会有所不同,所以繁简案件分流标准存在变量,按预设固定标准,不易界定。

    固定团队进行“类案”审理,审判员精力相对集中,便于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和实践经验,但同时也存在局限性,如有的当事人对“类案”归于某个审判员审理存在意见,“类案”审判模式和裁判标准未有其他审判员互相探讨,不能更好地集思广义,同一案由的案件也会涉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类案”审理也需要审判员具有全面的而不仅仅是某一类型的法律知识。

    (二)送达程序影响繁简案件的审理时限

    民商事案件中有些案件被告不好寻找,送达较难,时间占用长,一直是影响民商事案件效率的瓶颈问题。近年来,对送达较难问题也在尝试不同的解决方法。如2017年成立专门的送达组,由法院人员对民商事案件统一送达,但由于受人员、车辆等装备条件限制,无法完成民商事案件大量送达工作的需求。2019年与公证处合作中,引入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机制,借助公证处的信息查询和送达系统,将送达工作交由公证处人员驻院进行,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衔接机制,基本解决民商事案件的送达需要。加之法院聘任制书记员数量的增加,审判法官可以在送达事务上解放出一部分工作时间和精力,但送达工作仍是需要继续关注及推进的关键节点。

    (三)鉴定是繁简案件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1.鉴定前流转程序繁琐。以立案庭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相关的案件为例,根据鉴定要求,鉴定前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选择鉴定机构的工作量与准备开庭的送达程序相同。大多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当事人至少三方,需要协调各方当事人时间,有的被告因投保相应保险,认为与己无关,对法院的送达工作不予配合,致使不能快速送达。整理鉴定材料,审批鉴定意见,于每周四送至中院鉴定机构,中院接收后通知当事人确定鉴定机构时间为7-14天,再由我院通知当事人到具体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待鉴定意见取回后,继续通知当事人取回鉴定,发放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是否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书面提交到法院,待鉴定机构对异议进行回函,平均 50天左右。部分鉴定异议还需团队自行到鉴定机构协商解决,才得以回函。解决鉴定异议问题后,才能通知当事人进行开庭审理。从以上繁冗程序中可以看出包括宣判在内,一件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至少涉及5次送达程序。

    2.鉴定意见标准不一。比如,对于申请鉴定人的康复费用一项,仅有一家鉴定机构予以支持,多数鉴定机构不予支持。有的鉴定意见存在笔误,鉴定人出庭多数照本宣科或仅重复书面答复意见,出庭说明问题效果不明显。

    (四)团队效能是繁简案件质效的关键

    承办案件具体法官及辅助人员,掌握法律知识、实务技能及团队协助方式有所不同,对案件审理质效也会产生不同影响。繁简团队分别反映,“繁案”团队案件数量不少,没有大量时间进行精审;“简案”团队案件数量较大,案件事实也并非简单,审理时间也存在较长状况,进而案件整体审理质量和效率提升不明显。

    图片

    三、运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解决案件程序难点问题,促进提质增效的建议和措施

    (一)以立案速裁为基点发挥繁简分流与多元化解机制作用

    加强立案庭“速裁”团队建设,以立案“速裁”作为“简案”快审的关键环节,发挥立案最早接触案件的优势,审理审判要素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及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案件,做到简单案件快审速结。加强案件“速裁”与人民调解机制的衔接,加强人民调解力量,对来法院立案的当事人,均告之可以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速裁”团队给予司法确认,保证协议的可执行效力,节省诉讼时间和诉讼费用。

    (二)继续探索简便易行的送达机制

    1.探索适宜的送达机制。为解决送达难题,我院运行一段时间“带号送达”模式,即收案后暂不进行系统录入,按预期排序的案号将案件交给“送达组”进行送达。对不能来院自取需要上门送达的案件,由案件承办团队派人与“送达组”人员共同上门。在找到当事人进行送达的同时,了解案件情况,当即做调解工作,打通为民司法的最后一公里。如送达失败,劝说原告能否撤回起诉,有被告线索时再行起诉。“承办团队+送达组+原告”共同上门送达,有利于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增加调解和撤诉的几率,同时还可以接续案件的诉讼时效。送达成功的案件,按预期排序的案号录入系统,因已确定了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为案件的后续审理争取了审理时限。我院“带号送达”机制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尝试,虽因客观原因现已暂停,但为完善下一步送达工作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2.采用“微信送达”方式。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正式把“采用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日常生活中,“微信”已广泛使用,探索通过“微信”送达可以减少时空限制,提升送达效率。

    3.送达与审判相互衔接。首先,案件立案后在送达阶段,审判员可以通过数字法院系统查看案件情况,对管辖、主体方面问题进行初步判断,如认为存在移送管辖或主体方面问题,可以与“送达组”沟通直接转交卷宗进行处理。其次,送达阶段审判员也可以通过数字法院当事人信息,联系双方,听取双方对案件的意见、了解举证证据,便于掌握案情、指导举证,改变卷宗转到审判员处后再联系双方的方法,可以减少案件等待时间,提高诉讼中调解的可能性。

    (三)借助专业机构力量解决鉴定难题

    1.由相关专业机构组织鉴定。鉴定意见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种类,属言词证据,鉴定人是特殊的证人,鉴定结论对认定案件事实及形成诉讼结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案件中的鉴定往往涉及医疗、人身损害、建筑、评估、保险、交通事故等不同方面的专业问题,法官受专业所限,不能及时或准确理解相关专业领域内的争议情况,不能向当事人有效释明鉴定所需程序和需鉴定的争议焦点问题,而专业机构掌握的专业知识可为法院案件审理提供智力支持。

    在鉴定的启动与进行方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是对事实争议较少、争议焦点明确,不必进行开庭审理即可以确定鉴定事项的案件,如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涉及人身伤残鉴定、医疗纠纷的医疗过错鉴定、财产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及损失数额鉴定,可以由专业领域的协会或行政管理组织与法院在诉前共同讨论案件争议焦点、证据固定及鉴定程序等,形成一致意见,确定鉴定事项,由相关行业协会统一办理鉴定程序,对案件争议问题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再由相关协会按照多元解纷机制先行调解,最大限度地减少诉累。二是对案件争议较大,需要鉴定的问题须经初步庭审予以确定的案件,可由法院与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组织鉴定。在对案件进行调解时,相关行业协会可入驻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与诉讼服务中心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对接,将鉴定纳入到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先行进行调解,以加强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功能,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另外,对需要鉴定及评估的案件可以开展在线咨询、网上评估工作,从案件起诉到法院的最前端及时开展鉴定工作,减少案件往返、重复鉴定情况,为案件审理提供有力保障,提升审判质效。

    2.委托鉴定进行集约管理。将本院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工作进行集约管理,从委托前审查、委托后督办、实时协调等全流程跟进。在审判团队和鉴定机构之间,鉴定管理人发挥中心枢纽作用,监督对外时长,定时移交催办,推动鉴定进展,压缩流转用时。

    (四)加强协作,发挥“法官+助理+书记员”团队作用

    “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团队,虽是以法官为主,以助理与书记员为辅的工作运行模式,但助理与书记员是案件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案件审判质效起到重要作用。助理与书记员也要将法官承办的案件作为自己的工作任务,在审判员研究案情和法律规定的同时,配合审判员做好当事人接待、送达调查、证据接收与交换、庭审与调解、直播录播、文书校对上网等工作,负担好卷宗整理、扫描录入、装订归档等收尾程序,减轻审判员工作压力,提高团队整体效能。

    (五)探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减少小标的额案件诉累

    探索加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对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诉讼标的额在小额规定标准内的案件,加强诉前宣传,规范审理流程、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提高审理效率,减少小标的额案件诉累。

    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要求下,繁简分流是实现效率提升,公正提速,破解“案多人少、案多人弱”的一项重要举措,如何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健全运行繁简分流机制,发挥提升司法质量和司法效能的作用,仍是需要认真探讨与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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