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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乔学社|审判经验交流系列】龙沙区法院2021年执行异议审理情况研究报告

发布时间:2021-12-22 17:03:45


    2019年4月,龙沙区法院按照上级法院通知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为出发点,逐步开展了案件繁简分流工作。2021年8月,龙沙区法院以更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高效满足群众诉求为目标,对审判团队进行适当调整,使人员配置更加合理化,“简案快办、繁案精审”的案件分流模式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为加强各团队法官之间的业务交流,相互学习、借鉴、传承审判工作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办案质效,龙沙区法院广乔学社特设“审判经验交流系列”专栏,每期由一名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分享所在专业团队的审判工作经验,部分法官还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第九期由执行局法官助理王涵进行经验交流。

    龙沙区法院2021年执行异议审理研究报告

    龙沙区法院课题组

    撰稿人:执行局法官助理 王涵

    拉丁法谚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强制执行是判决后所实施的实现确定私权的程序,相较于审判程序,强制执行属于非讼行为。强制执行强调债权人权利的高效实现,具有严格的执行期限,在我国当前执行环境中,执行机关多从权利外观特征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属进行形式审查和形式判断。然而,市场经济是高度关联和复杂的,基于法定的权利公示方法而呈现的外观权利往往和实际的权属状态不一致,强制执行行为不免会造成债务人或案外人财产权利的不利益。有权利必有救济,我国现行法律针对程序权利救济和实体权利救济进行相应规定,即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以调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外人的权利冲突。但权利救济的程序设置也为被执行人逃避强制执行提供了空间,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规避执行行为,侵害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造成执行乱象。

    为深入剖析这一问题,龙沙区人民法院以2021年执行异议案件为基础数据开展调研工作,对执行异议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完善相应审理机制,推动执行异议审理工作质效的提升。

    一、龙沙区法院执行异议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26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审结率94.12%;审结案件中,裁定异议成立近百件,驳回异议申请百余件,撤回异议申请少于10件,异议成立占比达41.63%;为充分了解龙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件详细审理情况,将对相关数据进行深入分析。

    二、执行异议案件相关数据分析

    (一)审结率情况分析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26日,我院审结率94.12%,延长审理时限结案案件比率高达50.48%,且审限内完结的案件多为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227条规定,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为15日执行异议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会造成相关主体权利保护的实效性较低,有碍于程序公正。审理时效是当事人权益保护的程序性要求,严格把控审理时限,不仅对提高审理质效有正向作用,更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因此在审理执行异议案件时应予注意。

    (二)执行异议审理结果分析

    已结案件中,裁定执行异议成立的占比44.23%,驳回执行异议申请的占比51.44%,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占比4.33%。

    数据显示,2021年执行异议成立占比率较高,通常认为,执行异议成立占比情况与执行行为合理性成反比关系,当执行异议成立比例较高,执行行为质量可能不理想,因此有必要对执行成立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三)执行异议成立结果分析

    如前所述,通常认为执行异议成立占比率与执行行为和理性成反比关系,为进一步厘清2021年执行异议案件成立占比较高的原因,现对执行异议成立案件进行详细分析,通过相关数据可知:

    1、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与执行行为合理性不具有反比关系

    在执行异议成立案件中,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案件共计数十件,占比高达76.09%,通过对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得知,追加共同被执行人多是由于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未将被追加人列为共同被告,后因进入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遂基于法律规定请求追加共同被执行人,使债权得以完全实现,在此情形下,追加共同被执行人与执行行为合理性不具有反比例关系。

    2、申请解除对财产的查封与执行行为合理性具有较弱反比关系

    在执行异议成立案件中,申请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案件占比21.73%,通过对相关案件进行分析,在申请解除对财产的查封中案外人提出的,如前所述,基于执行行为的特殊属性,执行机关一般仅对执行标的进行形式审查,通过物权的公示效力,认定财产归属于被执行人,进而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对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提出权利主张而进入执行异议程序,此项执行异议的产生,无法归结于执行行为缺乏合理性。其余是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其中有亦对申请人的异议请求进行了部分否定。由此得知,根据2021年执行异议成立数据,申请解除对财产的查封异议事项与执行行为合理性具有较弱反比关系。

    3、其他执行异议成立案件与执行行为合理性具有较强反比关系

    剩余执行异议成立案件分别为申请停止划拨保险现金价值、执行行为超过法定期限。对于划拨保险现金价值执行行为,在划拨前需对保险费实际缴纳者进行审查,该案中并未充分审查保险费用缴纳者就采取强制扣划措施,由此引发执行异议,可归因于执行行为不合理。对于执行行为超过法定期限,执行机关在执行前具有审查义务,因审查不到位引发的执行异议,可认定为执行行为不合理。

    根据以上分析得知,2021年执行异议成立占比过高的原因在于追加共同被执行人案件比例较大,且均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同时,对被执行人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的成立占比较低,故2021年度执行异议成立占比较高与虚假诉讼、执行行为不合理均不具有必然联系。

    (四)执行异议驳回结果分析

    驳回执行异议申请案件通过对案件驳回理由进行分析,其中因不符合执行异议审理范畴而驳回的案件应引起重视。在驳回执行异议案件中,因不符合执行异议审理范畴而驳回的案件,不符合执行异议审理范畴,但因缺乏审理机制导致进入执行异议程序,是对司法资源的错误消耗。目前,对于是否符合执行异议审理范畴,未确定相关审理部门,同时缺乏明确的审查机制。

    (五)执行异议救济情况分析

    通过对已审结的执行异议案件的救济情况进行统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占比10.58%;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占比9.13%。下面分别对执行异议复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情况进行分析:

    1、执行异议复议审理情况

    通过对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进行分析,复议案件均为执行异议驳回案件,异议人因不满执行异议审理结果而提起复议,目前一小部分复议案件驳回复议申请,其余均在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2、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情况

    通过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进行分析,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部分为执行异议驳回案件,其余为执行异议成立案件。

    其中,执行异议阶段被驳回,提交执行异议之诉后支持诉讼请求的案件需要进一步进行讨论,通过查阅案卷,有的执行异议案件均为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被查封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异议审理时认为不符合法律关于解除查封的规定,对于已查封房产的权属认定标准,后续需进一步探讨。

    (六)群体性执行异议案件情况分析

    群体性执行异议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因涉及范围较广,社会影响力较大,故在处理过程中应更为慎重。通过对已结案件进行梳理,2021年我院群体性执行异议案件占执行异议案件的52.4%。其中裁定执行异议成立案件占比63.3%,裁定执行异议驳回案件占比36.7%。

    群体性执行异议案件中,执行复议案件为0,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量为0,根据相关数据可知,2021年群体性执行异议案件控制效果较好,未造成群体性事件。

    三、执行异议相关问题分析

    (一)执行异议审理范畴的判定标准和判定机构缺失

    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执行异议审理范畴,是进入执行异议程序的前提,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理范畴而错误的进入了执行异议程序,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通过对执行异议驳回案件的驳回原因进行分析,在已结执行异议案件中有不属于执行异议审理范畴,占比高达9.13%。分析其中原因可知,目前我院对于执行异议审理范畴的审查标准和审查机构不明确,异议审理部门认为,是否符合执行异议审理范畴应由执行局作为初审部门进行把控,对于不符合执行异议审理范畴的案件阻断其提交执行异议。执行局作为强制执行实施部门,从事执行一线工作,能够准确获知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异议诉求,形成初步的是否构成执行异议的判断,但由执行局作为是否构成执行异议的审查机构,具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首先,执行局是执行的具体实施部门,缺乏审查的权源,应充分遵循审执分立原则。其次,执行局对于执行异议内容是否符合审理范畴的判定,缺乏客观性,特别是因执行行为合法性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局无法既作运动员又作裁判员。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1条,对于执行异议的审理机构做出了明确规定,执行异议案件应由立案机关进行审查,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二)大量执行异议案件延长审理时限有碍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一体两面,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条件,结案严格控制在审限内,是程序公正的具体体现。但在执行异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因多种原因导致延长审理时限结案情况普遍存在,究其原因,首先,部门衔接不当,立案部门移送案件滞后,占用审理时间,同时,执行部门移送案卷内容不完整,延误案件进程。其次,对执行异议案件审理时限把控能力不足,承办人应对审理过程中的时限问题无法准确预判,导致审理期限延长。最后,少数重大、疑难案件需向上级法院请示,审理时间较长。

    执行异议审理期限为15日,为充分保障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原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得以及时、充分实现,我院应采取行之有效措施,提高时限内的审结率。

    (三)虚假诉讼审查标准过宽

    通过对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是虚假诉讼的主要形式,案外人通过对被执行人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提出权益请求,进入执行异议程序,利用虚假诉讼,被执行人达到排除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的目的,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于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提出的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应严格审查标准。

    在已结执行异议案件中,对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案件占比高达36.06%。案外人执行异议多集中于被执行人房产、车辆的查封,目前对于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判定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执行异议驳回案件中,多以第28条(四)款作为驳回理由,审查标准过于宽泛,将会为虚假诉讼提供可乘之机。审理执行异议时,第28条前三项条款也应重点进行审查,强调异议人提供证据的确实充分,防止被执行人盗取申请执行人胜诉的果实。

    (四)执行工作落实不充分导致执行异议案件量增加

    异议人以执行行为不当提出执行异议案件占执行异议案件总量的18.75%。通过对以执行行为不当提起的执行异议的案件进行分析可知,因执行行为不当提交执行异议申请的案件数量较小,其余执行异议案件均为申请追加共同被执行人、案外人对强制执行控制的财产提出异议、对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案件。同时以执行行为不当为由提起执行异议的案件,驳回执行异议占比89.74%,撤回执行申请占比7.69%,支持执行异议请求占比仅2.57%。

    根据数据结果显示,执行异议审理中裁定执行行为不当的执行异议案件占比非常小,占2021年全部审结案件的0.48%,而以执行行为不当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占比则为18.75%。由此反映出执行部门在执行工作中落实不到位,如与当事人沟通不畅、对相关法律规定不清晰等,导致当事人不满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浪费司法资源,执行部门对此应引起重视。

    (五)执行异议审理的困境分析

    执行异议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对纠正执行行为起到了正向作用,推动我院执行行为规范化,但深入剖析当前执行异议审理情况可知,执行异议存在以下困境:

    首先,执行异议主体范围宽泛。执行异议申请主体可以是执行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也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当前关于执行异议主体的规定不清晰,导致了提起执行异议门槛较低,执行异议权利被滥用。

    其次,执行异议程序性规定缺失。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行异议多是作为一种前置程序存在。通过简洁的程序设置,处理执行异议纷争,但因执行异议程序不明确,使得提起执行异议程序复杂,同时审理期限延长,客观上加大了执行异议负担。同时,执行异议作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其存在必要性也有待考证。

    再次,执行异议立案审查机制缺乏。执行异议实践中,因未对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需提供材料进行规定,导致当事人在提交执行异议时证据性材料缺乏,影响执行异议审理进程。

    最后,对虚假诉讼、恶意提起执行异议的行为制裁力度不够。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恶意执行异议的情况普遍,被执行人通过上述方式拖延执行进程,影响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进度,本质上是以程序性事项影响实体权利的实现。

    四、完善执行异议审理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确立执行异议审理范畴标准及审理机构

    首先,对于是否符合执行异议审理范畴,由立案部门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执行异议审理范畴,则进行立案审理,如不符合,应向立案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如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其次,审查部门应对不属于执行异议审理范畴的情况进行类别化,如: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否对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中是否包含确权析产请求等。最后,作为直接接触当事人或案外人的执行部门,执行局应对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畴相关情况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进行充分释明,将问题解决在一线,节约司法资源。

    (二)提高执行异议审结实效性

    审理时限内完成执行异议案件审理,是法院工作的硬性要求,也是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针对于我院目前大量执行异议案件延长审理时限的情况,应引起我院的重视,根据执行异议案件审理特点,提出确实可行方案。首先,应加强业务部门的沟通与衔接,承办人应加强与立案部门、执行部门的沟通,缩短案卷移送时间,提高移送案卷质量,推进执行异议案件审理进程。其次,承办人应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增强对执行异议案件的把控能力,预判执行异议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同时对于明显不属于执行异议审理范围的案件,仅履行初步审查义务,作出裁定。最后,对于少数重大、疑难案件,因其所占比例较小,可在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前提下,延长审理时限。

    (三)严格虚假诉讼审理标准

    首先,严格虚假诉讼审理标准具有法律基础。基于物权的社会公示效力,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个体,应具有较强的物权意识,在签署买卖合同后,办理过户手续是最基础的认知。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直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是合法合理的,案外人应承担怠于行使权利而遭受的风险。其次,物权的公示效力与善意第三人制度契合,申请执行人基于民事或商事行为发生时,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决定是否与被执行人进行民商事行为,本质上是对物权公示效力的绝对认同,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应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物权的公示效力。再次,债权具有平等性。异议人因仅采取民商事行为而未办理过户登记,从而对于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具有物权期待权,物权期待权与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平等,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最后,在对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时,应注重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证据认定适用严格标准,充分打击虚假诉讼,维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三方权益的平衡。

    (四)打造优良执行团队

    执行部门干警应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司法为民的服务能力,首先,应增强自身业务素质,执行工作较为庞杂,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冗长,需要执行人员较多的专业知识积累,充分了解程序性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程序性权利进而保护其实体性权利。其次,应树立良好的司法为民的服务态度,执行工作是法官工作的一线,与当事人接触最为紧密,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已享有胜诉权益,亟需将胜诉权益落实到位,情绪难免会不稳定,这就要求执行工作人员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减少执行工作中不必要的误会,减少因执行行为不当而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

    (五)完善执行异议相关程序设置

    执行异议程序设置初衷在于,纠正不当执行行为,保障利益相关人对执行标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运用较为简洁的流程设计,代替繁冗复杂的诉讼程序,但基于前面阐述的诸多问题,我们应正视执行异议的现实情况,寻求优化执行异议的方式。

    首先,对执行异议申请人是否享有主体权益进行审查,以严格的证据准入原则,限制执行异议申请主体的盲目扩大,净化执行异议的审理环境。其次,基于大量执行异议案件延长审理时限,且执行异议审理流程越发冗杂,可以在实践中考虑是否将其继续作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根据我院2021年相关数据,以2021年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为参考数据,2021年案为人异议、审理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目前仍较为有效的减少诉讼负累,但如执行异议程序得不到有效规制,取消执行异议作为执行异议之诉前置程序亦具有可行性。最后,规范执行异议案件审理材料的审查,对证据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从而推动执行异议案件的审理进程,有效规避虚假诉讼及恶意执行异议的行为。

    五、结语

    关于执行异议审理情况目前研究较少,可参考内容匮乏,本研究报告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审理案件的真实数据为依托,进行深入挖掘,以求对日后执行异议工作具有正向推动作用。通过研究执行异议审理程序,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减轻执行异议之诉的负累,体现执行异议程序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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