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龙沙区法院召开“四类案件”联席会议

发布时间:2022-01-14 18:21:58




    2021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类案件”监督职责的实施,1月14日,龙沙区法院召开2022年首次“四类案件”联席会议。会议由党组书记、院长李效林主持,党组成员、副院长辛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侯伟,审判委员会委员冯明辉,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袁海波参加。

    会上,各业务庭法官分别汇报了“四类案件”情况,联席会议成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按照职务权限提出了具体监管方式。

    李效林指出,《意见》中所称“四类案件”系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事关人民群众的群体性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全院干警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对院里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工作规则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提升审判质量、效率,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李效林就如何完善“四类案件”监管体系提出几点意见:

    一是在立案阶段做好“四类案件”识别工作。立案庭在识别案件时要同步在办案平台、立案审批表中标注,层报院、庭长同意后分案。承办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阶段识别出“四类案件”的,应层报院、庭长审批,确定后在办案平台标注。主审法官应对“四类案件”及时向院庭领导报告。

    二是正确履行法定监督职责。院、庭长发现分管领域内“四类案件”的,要提醒承办审判组织及时标注,并要求其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审判管理、纪检监察、宣传等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四类案件”的,要及时提示院、庭长,确定后在办案平台标注。

    三是规范“四类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四类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保证至少有两名审判员,并由院、庭长或副庭长担任审判长。

    四是完善办案平台标注工作机制。在审理、执行阶段,各案件承办人对已标识的“四类案件”认为不属于或可以不按照“四类案件”实施监管措施的,要层报院、庭长决定。案件不再作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办案人要撤销相应标注,并在办案平台注明原因。

    五是做好“四类案件”监管留痕工作。院、庭长对“四类案件”履行监管职责时,要在办案平台全程留痕,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