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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案件

发布时间:2022-02-09 10:12:58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在以往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中均为合议制,一般多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或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案件,案件的裁判也需要经过合议庭评议,审理时间较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多为事实认定较为清楚、法律适用分歧不大的案件。近日,龙沙区法院审理了首批适用该条规定的民事案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几则案例。

    民事审判一庭员额法官田冬梅审理的原告刘某佳与被告刘某森继承纠纷一案,该案中遗嘱形式合法、真实有效,事实清楚,且涉及的继承遗产也较为清晰。另一起案件中,原告齐齐哈尔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涉及的饲料款金额不高,事实争议不大。但上述两起案件受理后,均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公告期间届满后,超出了简易程序审理的三个月审限要求,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田冬梅认真阅卷,综合案件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情况,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决定采用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该案件。

    民事审判二庭员额法官韩倩茹审理的原告齐齐哈尔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涉及到鉴定、调查等程序,亦超出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要求,韩倩茹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考虑到当事人在外地不便来院领取民事裁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有关电子送达的规定,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意见后,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当天就向各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庭审中,韩倩茹按照一审普通程序规定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以上三起案件中,主审法官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争议情况,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均采用了独任审理模式。一些查明事实需要经过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耗时较长的案件,较之于简单程序案件,程序较多,但只要查明案件事实,审判员一人即可认定事实及法律关系,并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能够减少陪审员陪审、合议庭评议等合议制程序环节,缩短审理期限。新的审理模式对符合条件的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审理,实现了简化审判组织但不减当事人诉讼权利。三起案件庭审时间均不到半个小时,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对龙沙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大加赞许,纷纷表示案件审理周期之快超出了他们的预期,而且电子送达的方式也更为便利,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

    民事诉讼法的此项规定,打破了以往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规定,扩大了独任审理适用的范围,免去了选任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庭后合议等事项,在程序上更加快速,使得当事人的诉求更快得到解决。今后,龙沙区法院法官将更加熟练运用各项新修订的法律规定,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多元、公正、高效诉讼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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