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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区人民法院、龙沙区五福玛村民委员会关于开展证券期货入村屯工作机制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2022-12-19 14:49:13


甲方:龙沙区人民法院

乙方:龙沙区五福玛村民委员会

    为切实提升基层组织抵御证券金融风险能力和金融证券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助力基层群众经济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龙沙区人民法院与龙沙区五福玛村民委员会两方一致同意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深入推进合作工作。

    一、合作目标

    加强龙沙区五福玛村证券期货保护工作,为农业企业和广大农户提供避险增收服务,加大证券期货司法保护力度,构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证券期货民事诉讼与纠纷调解工作相衔接,促进证券期货纠纷高效、快速解决,加大对侵犯证券期货犯罪打击力度,促进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

    二、合作内容

    1、由甲、乙双方内设专门机构共同负责指导龙沙区五福玛村证券期货民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

    2、证券期货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龙沙区五福玛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龙沙区五福玛村民委员会也可以主动参与证券期货民事纠纷调解工作。龙沙区五福玛村民委员会调解时,乙方可对调解工作提供指导意见。

    3、甲、乙双方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保持信息联络畅通,共同做好证券期货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三、合作机制

    1、建立长效合作交流机制,如针对证券期货的难点热点,形成年度任务清单。

    2、高效运用证券期货信息综合资源,如建设相关平台和专题数据库,定期发布龙沙区统计数据等。

    3、提供法律咨询指导。以开展司法服务、法官讲堂等活动为载体,持续加强与龙沙区五福玛村民委员会的沟通交流,对发生在五福玛村内的民事纠纷,经龙沙区五福玛村民委员会邀请积极参矛盾化解工作,指导五福玛村及时预防、排查、化解涉证券期货之诉苗头性纠纷。

    4、对属于龙沙区法院受理的涉证券期货纠纷案件,在立案前或诉讼中,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派龙沙区五福玛村民委员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5、加强日常普法教育,在受理涉证券期货纠纷案件时,要主动宣传避险增收知识,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通过各种渠道加大证券期货避险增收的宣传力度。

    6、龙沙区五福玛村民委员会接受到辖区内涉证券期货纠纷案件时,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依法组织调解。

    7、龙沙区五福玛村民委员会经诉前调解或接受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引导其向龙沙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可引导其向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龙沙区五福玛村民委员会处理涉证券期货纠纷案件时,应及时收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确定文书送达地址,并向当事人释明该送达地址可用于法院诉讼环节,实现信息共享。

    四、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双方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矛盾或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协商解决。

    3、本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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