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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公开要“克服五关,把握三度”

发布时间:2012-05-21 16:35:52


司法文书公开要“克服五关,把握三度”

◇ 王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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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网络化背景下的司法文书公开不仅要强化公开的范围和内涵,还要注重借助信息网络技术增强司法文书公开的科技含量和人性化措施。在轰轰烈烈的以信息化为载体的司法文书公开过程中,各地法院成果显著,但继续推进司法文书公开工作仍需克服五道难关。

  一、司法文书公开需克服五道难关

  一是思想惰性关。有些当事人常通过电话或者院长邮箱对法官将其案件的法律文书进行公开表达不满,承办法官不仅要苦口婆心做解释工作,还要面临被信访、投诉的可能。因此,难免有些法官抱着“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思想,消极对待司法文书公开问题,思想上的懒惰带来的是司法文书公开进一步推进的障碍。

  二是理念分歧关。各地法院对于司法文书公开的具体做法不同,归其原因在于思想理念上的分歧。有些法院认为,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目的是送达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法院应将全部裁判文书予以公开且无需采取技术性措施。至于司法文书公开过程中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属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所需要承担的诉讼风险。有些法院认为,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目的是增强对同类型案件的指引作用,对普通群众而言是一种示范效应,群众可以凭借公开的法律文书预料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这部分法院将裁判文书中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车牌号码、企业字号等可以识别当事人身份的信息全部或者部分隐去后,仅将部分判决文书通过网络公开。

  三是对象狭隘关。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开展的司法文书公开工作主要是针对能够使用网络设备的网民,而到法院参与诉讼的群众中有相当一部分从未接触过网络,或是不善于使用网络,他们在接触高科技含量的信息化设备时会非常茫然,不知所措。因此,法院在运用信息化设备开展司法文书公开活动的同时,必须注重方式的多样化,避免陷入高科技、低收益的误区。

  四是需求多样关。当事人基于其个体文化和诉讼地位的差异,导致其利益需求有所区分。一方面,有些当事人希望法院不要公开其裁判文书,如劳动争议纠纷中的劳动者为避免以后难找工作,希望法院不公开其在先前单位维权的裁判文书;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离婚双方为避免给以后的生活带来麻烦,希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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