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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 “强院”先行|李女士诉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3-29 08:53:58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4日12:37:50,家住齐市龙沙区的李女士下单购买了SalvatoreFerragamo/菲拉格慕女士牛皮不可剪裁窄款板扣式皮带腰带。订单编号:6028xxxxxxxx55,并通过微信付款1,615.00元转入了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SEOO账户。2023年1月28日,李女士向客服催发货;2023年2月7日,客服回复“还是待发货状态”,李女士申请退款。2023年2月8日,客服回复“退款审核中”;2023年2月9日,李女士继续向客服催退款,客服回复:“订单状态为【已取消】情况下,如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退款,请填写以下信息,我们将在收到您的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处理,请您耐心等待”。2月28日,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仍未退还货款,李女士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龙沙区法院依法向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邮寄送达,但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龙沙区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裁判理由

    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李女士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在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已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及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之规定,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物款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龙沙区法院予以支持。另关于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起算时间,因双方于2023年2月8日(客服回复“退款审核中”)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根据2023年2月9日,客服回复:“订单状态为【已取消】情况下,如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退款,请填写以下信息,我们将在收到您的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处理,请您耐心等待”的约定,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应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李女士2023年2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另李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恶意欺诈行为,故其要求给付赔偿金4845元的请求缺少证据支持,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1.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退还李女士购物款1615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3年2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法官提醒

    消费者网购注意事项

    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应查看商家信用,保存好付款凭证及聊天记录;可以选择货到付款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并及时验货。权益被侵害后,要了解维权的渠道和方式,可以及时与商家协商,向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严重的可以进行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

    商家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应遵守约定,及时发货,保证产品质量;要明码标价,提供的商品信息或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等。

    供稿:民事审判一庭

    编审: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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