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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 “强院”为民行丨持续受益是否应承担对价支付义务 不明确“拒绝”=默认

发布时间:2023-07-14 16:44:04



    持续受益是否应承担对价支付义务

    不明确“拒绝”=默认

    【名词释义】

    对价: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代价。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某供热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花花小区1-7号楼进户热费收取办法的协议》,约定就花花小区1-7号楼正式供热时间并达成协议:某供热公司按照收费标准,从2008年11月12日算起收取2008-2009年度的全部热费;对新入户的用户,某供热公司按某房地产公司入户通知单的时间收取热费,差额部分由某房地产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补齐;对于剩余空房未入户的房源由某房地产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结清余额;如不按时结清热费,某供热公司将全部停止供热,对停热后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

    直至2009年2月某房地产公司仍欠供热公司40余万元,在某供热公司多次催款的情况下,2017年11月某房地产公司仍有15万余元欠款未还,故某供热公司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拖欠热费。

    某房地产公司辩称

    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写明在2008年12月31日前结清热费,如不结清则停止供热。某供热公司在明知热费没有结清的情况下并未及时断热,所产生的费用不应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且2008年签订协议,2017年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未就某供热公司提供的供热服务提出异议,亦未向其要求断热,即以默认的方式接受某供热公司提供的供热服务,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某房地产公司负有承担2008-2009年度发生的供热费用的义务。关于某房地产公司主张诉讼时效问题,因其在2017年11月曾向某供热公司支付部分欠款,因此某供热公司2018年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某供热公司支付剩余热费。

    法官提醒

    默认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一方当事人在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后,未以明确的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对对方当事人的继续履约行为提出“停止”要求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该方当事人还继续从对方的持续履约行为中受益,从公平角度为切入,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适用惩罚性默认规则,来遏制可能因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漏洞而进行的投机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供稿  审管办

    编审  沈佳琦

    二审  周  瑞

    三审  侯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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