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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新“枫”景丨耐心调解促和谐 能动司法解民忧

发布时间:2023-09-21 18:42:01







    小编

    怎样推进“四化四解四到位”诉源治理新格局?

    怎样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身处一线的法官总是更有体会。

    今天我们请龙沙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大民街道联心社区“三官一律”责任法官陈志东谈一谈他在诉源治理中的故事。

    陈志东

    我对接的是大民街道联心社区,目前已调解3起案件,其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1件。作为诉源治理工作小组的成员,我在正阳街道海山社区还调解了1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例一:两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小区业主王某,要求其缴纳物业费及承担违约金共计9000余元,同时王某也起诉该物业服务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因主管道维护不到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共计15000余元。我将证据材料认真梳理后,发现此案中双方分歧较大的矛盾焦点在于物业公司认为己方已提供物业服务,且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理应缴纳物业费;而业主认为物业工作不到位,某些设施尚未施工完毕便通知入住并收取物业费不合理。调解时,我为双方当事人就矛盾争议焦点进行了释法析理,与小区物业公司交谈时,我向物业释明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提醒其应积极与业主沟通,充分听取业主提出的正当合理诉求,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同时,劝解业主要选择理性正确的途径解决纠纷,引导其积极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经过协商沟通,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将在年底之前整改完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下调相应的物业费用。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同意原告的损失与物业费进行抵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由社区人民调解员出具调解协议,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案例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张某为某装修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赵某系该公司经理,在张某向赵某索要离职前的部分工资时两人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张某受伤住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12000余元,双方均无调解意愿。我查阅卷宗了解了相关情况并主动与社区联系,约见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我选择采取“背对背”的方式为被告做调解工作,耐心安抚其较为激动的情绪,经过一番劝解,被告承认打人确有过错,同意赔偿。原告在警官和律师的调解下也同意将被告造成的损失在诉前进行折抵,被告当场向原告给付3000元,此案履行完毕。

    案例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该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肖某系房主,中介公司付其一个月的租金,意向签订房屋托管协议。协议尚未签订时中介将房屋出租给租户温某,因中介公司经营者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肖某便找到温某要求收回房屋,温某以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为由拒不退房。在开展调解前我审查了双方的证据,发现肖某为解决此事曾多次报警,在与警官取得联系后我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过多次调解,最终温某同意腾房,肖某同意为温某提供另外的住所,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此案不同于以往民事审理中“以案论案”的形式,从其他角度切入,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从而化解纠纷,节约司法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

    陈志东

    在定期对法院移送至社区的案件进行逐一甄别与剖析时我发现对接社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较多,为做好物业纠纷源头治理和调处化解工作,我打算在接下来的诉源治理工作中积极引导物业公司规范服务,指导业主理性表达诉求。同时选取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社区内进行公开调解,力争引导类似案件纠纷中的当事人对调解纠纷的结果形成合理预期,为非诉化解纠纷提供示范经验。同时,充分发挥“三官一律”责任法官作用,挖掘社区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潜力,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工作,共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到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好。

    小编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立足审判职能的基础上推动诉源治理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多渠道、多维度、多支线助力矛盾化解、基层治理,在“春风化雨”中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编辑  沈佳琦

    一审  立案庭田晓雪

    二审  李雨潼

    三审  侯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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